《中华人bai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分另有划定外,固定资产计较折旧的非常低年限以下:
1、房屋、设备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汽船、机器、机器和其余生产装备,为10年;
3、与生产谋划举止相关的用具、对象、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汽船以外的运输对象,为4年;
5、电子装备,为3年。
扩大材料:
资产的税务处分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含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永远待摊价格、投资资产、存货等,以经历老本为计税底子。
前款所称经历老本,是指企业获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付。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时代资产增值大概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分划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解该资产的计税底子。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供应劳务、出租大概谋划经管而持有的、应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钱银性资产,包含房屋、设备物、机器、机器、运输对象以及其余与生产谋划举止相关的装备、用具、对象等。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技巧确定计税底子: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干脆归属于使该资产到达预约用途发生的其余支付为计税底子;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付为计税底子;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条约商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条约过程当中发生的相关价格为计税底子,租赁条约未商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代价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条约过程当中发生的相关价格为计税底子;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代价为计税底子;
五、通过救济、投资、非钱银性资产互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代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底子;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划定的支付外,以改建过程当中发生的改建支付增加计税底子。